民事訴訟時效經濟賠償金怎麼算?
一、經濟賠償金訴訟時效有多長?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有一般和特殊兩種。所謂一般的仲裁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不屬於勞動報酬的常見訴求,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等,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即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
二、經濟賠償金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覆函》:“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時效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勞動爭議,應先提起勞動仲裁。勞動者主張經濟賠償金適用勞動爭議的一般訴訟時效,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起一年內主張。除了經濟賠償金,勞動者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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