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終結的內容是什麼?
一、相關背景
民事訴訟終結是法律術語,民事訴訟終結,指在民事訴訟中,當出現某種法定的情形時,法院依法結束民事案件審理的活動。
法律術語,民事訴訟終結,指在民事訴訟中,當出現某種法定的情形時,法院依法結束民事案件審理的活動。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一般以完成訴訟程序、作出判決而結束,或者成立調解協議而結表。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訴訟程序不可能完成,而在進行中予以終結,以後不能繼續進行。
二、相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三、相關研討
訴訟終結是指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因特定情形的出現而終結。引起訴訟終結的原因,除法院作出確定的終局裁決外,還可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其他事由。
前者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包括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如原告撤回起訴(系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對訴訟請求的放棄或認諾(系對實體權利的處分)等;
後者則均為訴訟主體發生了特定的事由,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等諸情形,又如原、被告地位混同(如原告法人與被告法人合併)。
雖然因其他事由引致的訴訟終結也需法院作出裁定終結訴訟,但此情形下的裁定顯然有別於法院作出確定的終局裁決導致訴訟終結情形下的裁定,因為後者才產生既判力。當然確定的終局判決、訴訟中達成的調解、法院筆錄中記載的對訴訟請求的放棄及認諾(即對訴訟請求的承認,有別於對事實的訴訟上自認)亦產生既判力或具有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因此,雖然繼承人選擇不參加訴訟時,法院作出的訴訟終結裁定不產生既判力,但是已亡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曾作出的對訴訟請求的放棄或認諾卻具有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其對繼承人此後的訴訟權利及實體權利發生節制。另外,已亡當事人於訴訟中作出的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項以外的訴訟上自認,亦不容許繼承人於本案終結訴訟後另啟訴訟隨意撤回或再作相反主張。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終結是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的終結,原因或事由可由當事人的個人行為或者法院的裁決來確定,公民需依照法律按照自己作為被告人,自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出上訴,並服從相關終結裁定,不可與相關原則相悖,如此方能以正確形式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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