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去哪裏起訴?
一、發生合同糾紛去哪裏起訴?
發生合同糾紛的起訴,是按照《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繫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二、移送管轄的要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訴法院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訴法院單方決定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訴法院無需徵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由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級法院發現本院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有關合同糾紛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合同事項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向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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