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後有回執單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後有回執單嗎?
訴前財產保全後是有回執及清單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法院出具裁決書。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用是非常廣泛的,涉及到因違法行為導致財產受損的,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財產保全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併合法的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保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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