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民事訴訟第三人?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的概念、特徵及其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如何確定一直是理論界較有爭論的話題,在審判實踐中,第三人的確定也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也因此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第三人”規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第五章的訴訟參加人中,所謂訴訟參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主動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是因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者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因此,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該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民事訴訟。該規定為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據和標準。即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由此可見,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這點上,訴訟第三人不同於共同訴訟人、證人和鑑定人,共同訴訟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他們都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的訴訟標的,即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訴訟第三人既非與原告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客體,也非與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共享權利和義務;另外,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不象證人、鑑定人那樣僅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並無直接的利害關係。
2、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即第三人蔘加訴訟時,他人之間的訴訟已經開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第三人蔘加訴訟是以本訴的存在作為其前提和基礎的,屬於兩訴的合併,稱為參加之訴,而本訴則是指原、被告之間的訴訟。
3、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點上又區別於訴訟代理人。如果參與訴訟不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維護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權益,則只能是訴訟代理人,而第三人在訴訟中處於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二、如何做好民事訴訟第三人
(一)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本訴的原被告正在爭奪某房產的所有權,第三人認為該房產既不屬於原告,也不屬於被告,而是屬於自己,他所提出的請求權就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此時,他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二)主張由於訴訟結果而使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也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如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在合同雙方因合同糾紛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第三人認為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的,則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提出參加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其本人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當事人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進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審判實踐中,有時對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別是對追加的當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難以區別,因此,要正確確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必須搞清這兩種訴訟當事人區別。
綜上所述,做好民事訴訟第三人,應該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有自己的獨立請求權,要懂得出來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國家對於這一方面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對於如何做好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問題已經掌握了,更多相關的知識可以點擊下面延伸閲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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