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時是否需要交納訴訟費
一、申請再審時是否需要交納訴訟費
當案件再審時,是否也需要交案件受理費,這個需要分情形,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一般是為了糾正錯誤的法院判決或裁定,因此,案件再審時是不收費的,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是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出現以上這兩種情況時,法院需要當事人重新交納訴訟費用,如果是以上兩種情況外申請再審,則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此外,我們在一審判決下來了之後,如果覺得一審法院判決錯誤,應當依法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申請再審的程序比較繁雜,而且訴訟時間長,一審判決生效後,再審的,再審法院的判決書對方當事人還可以上訴。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下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請再審的案件,審理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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