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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民事起訴的流程及時間是怎樣的?

一、去法院民事起訴的流程及時間

去法院民事起訴的流程及時間是怎樣的?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複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當事人要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指民事訴訟法律、法規所調整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社會關係。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產生於19世紀中葉的德國,德國民事訴訟法學者標羅在1868年的《訴訟抗辯和訴訟要件論》一書中最早提出了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學説。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特點

第一,民事訴訟當事人始終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當然主體。原告人起訴狀經法院審查認為合格後,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人的起訴狀,於是,原告與法院之間發生了一種社會關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訴狀後,必須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狀,於是,被告與法院發生了一種社會關係。由於這種社會關係是發生在民事訴訟之中的,所以,它應當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調整。在起訴階段是這樣,在訴訟的其他階段也是這樣。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法院,被告與法院之間始終會形成一定的並受到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始終居於重要地位。不難看出,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發生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法院是主體之一,在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之中,法院也是主體之一。是法院傳令全體訴訟參與人依次為訴訟行為,是法院敦促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第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多面系列聯繫。所謂"多面"是指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法院與第三人、法院與證人、法院與鑑定人、法院與勘驗人、法院與翻譯人員等"面"結成的關係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