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誰制定頒佈適用?
若想成為真正的合法公民首先就要對國家制定的法律有認真遵守的態度,而所説的法律中必然包括着具有最重要作用的憲法,但是憲法在生活中似乎對於老百姓來説並不是一部常用的法律,甚至對於憲法的相關知識更是不知道。那麼,我國憲法誰制定頒佈適用?
一、我國憲法誰制定頒佈適用?
我國憲法從未規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憲法制定權,只規定了它有修改憲法的權力。 建國以來,中國先後共頒佈過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這四部憲法分別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國建國以後頒佈的四部憲法只有1954年憲法是通過憲法制定的方式產生的,而其他三部憲法應當視為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只是這些憲法修改活動的幅度比較大而已。
憲法通過並生效前,由於當時的客觀條件,人民不能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立憲的情況下,人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間接行使憲法制定權,是不得已的一種選擇,制定權仍然屬於人民,制定者也是人民。
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憲法也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議案的主體則要寬泛的多。
2、通過的人數不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己任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而法律和其他冤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組織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3、公佈的機關不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佈。實踐中,四部憲法和四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佈的。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由國家主席公佈。
憲法存在的價值就是為了給由它為基礎制定的法律一個最正確的指導方向,換句話説就是憲法雖然不被老百姓用來維護他們最常見的權利,但是憲法卻在法律的背後起到了縱覽全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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