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抓賭的標準是多少錢
一、派出所抓賭的標準是多少錢
派出所抓賭的標準根據各地的規定而有所不同。部分地方派出所抓賭的標準如下:
(1)上海市:個人的賭資在一百元以上的,屬於賭資較大的情況。
(2)山東省:人均賭資超過兩百元,或者全場賭資超過六百元的,按照賭資較大的情況處罰。人均賭資超過五百元,或者全場賭資超過兩千元的,按照嚴重賭博的情況處罰。
(3)江蘇省:個人賭資大於兩百元,小於一千元的,罰款五百元以下;個人賭資大於一千元,小於三千元的,拘留五日以下。
二、賭博罪與一般賭博怎麼區分?
賭博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常業的行為。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賭博犯罪與賭博違法行為: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眾。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根據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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