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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不會不執行仲裁的裁決?

這個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也會有不執行仲裁的裁決的情況,具體如下:

法院會不會不執行仲裁的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説,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為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才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案範圍的,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

3、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

7、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

所以並不是仲裁的裁決法院就一定會執行,也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有出現以上的情況,那麼法院是不會執行仲裁的裁決的。因此不管在什麼時候,都需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