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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履行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履行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履行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一)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六)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二、違約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四)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五)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簽訂民事合同之後,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作為合同的履行義務方以及權利方,此時在履行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遵守《民法典》所規定的的履行原則,更好的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