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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當事人可以當證人嗎?

共同犯罪的當事人可以當證人嗎?

一、共同犯罪的當事人可以當證人嗎?

共同犯罪的當事人可以當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供述和辯解,可以作為參考;與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看是否能夠相互印證,以查明案件事實。

司法實務當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證人的角色是可以發生轉換的,隨着案件偵查的深入,證人也可能會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轉化為證人。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是同案犯之間相互供述犯罪事實的,此時不能認定為證人,但如果共同犯罪行為人供述了他人沒有被公安機關偵查到的新的犯罪事實,此時該同案犯就可以成為證人,但是證人證言作為證據還需要經過法庭的辯論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標籤:證人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