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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移送多久

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移送多久

一、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移送多久?

在程序上移送管轄權的時間,法律沒有規定;但是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法院移送案件的時間,是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依據是怎樣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方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管轄權就一定要移送,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多長時間之內移送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