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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後能否加補充協議?

合同生效後能否加補充協議?

一、合同生效後能否加補充協議?

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擬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若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者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衝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範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範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4、補充協議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就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必要了。

二、補充協議的內容限定是什麼

1、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不能涉及主合同約定的主要標的物,不能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如果要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常的變更或建築面積等的變化,就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來進行。

2、特殊情況下,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需要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合同,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其條款一般不能在補充協議中隨便更改。但是,現實中由於合同雙方在主合同簽訂後往往需要訂立一些與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價款方面)的補充協議,補充合同中的內容是具有相應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3、從理論上説,經過備案的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籤證,應再度進行備案。至於這種備案是否是強制性的,如何進行備案,目前法律上並無新增的管理規定,可以參考當地備案部門的相關要求來決定。

補充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在簽訂民事合同之後,認為該民事合同中的內容需要增加、變更或者是補充的,此時可以直接修改該民事合同,也可以在合同之外簽訂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但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