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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幾年

在北京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幾年

一、在北京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幾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中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被告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較輕的;

2、被告人先前相關行為的違法性低;

3、被告人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

三、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可以判處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家屬出具的諒解書是否有效?

受害人家屬出具的諒解書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五、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判處緩刑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刑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所以各地人民法院都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量刑標準。法院不可能不考慮案件事實,直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7年有期徒刑。比如嫌疑人已經積極主動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就應該適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