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集體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一、對集體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1、書寫民事起訴狀,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信息;
2、準備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
3、準備證明存在有糾紛的相關證據材料;
4、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集體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二)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三)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四)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五)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説,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六)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七)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八)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九)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雙方具有約束力;
(十)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三、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於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2、功能不同。
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並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係。
3、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
向法院起訴的操作流程並不難,關鍵在於起訴之前要針對集體合同糾紛收集有效的證明材料,而且,集體合同糾紛的相關訴求被法院受理的,除非案情特別的簡單,否則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是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週期可能會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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