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需要簽訂終止協議嗎?
一、合同終止需要簽訂終止協議嗎?
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簽訂協議,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可。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期限嗎
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到期前,若勞動者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即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單從法律的條文來看,因勞動合同法沒有禁止變更合同期限,可以認定該變更有效。
變更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雙方合意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期限、勞動工作內容等,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自動的終止,並不需要雙方再簽訂終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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