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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為終極裁決嗎?

一、經濟仲裁為終極裁決嗎?

經濟仲裁為終極裁決嗎?

是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終局裁決的意思是不能不服,只能履行裁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終局裁決並不是完全沒有辦法,還是有途徑的。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説,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但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存在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可以去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之後,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有多長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經濟仲裁庭開庭程序有什麼?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佈休庭、開庭結束。哪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經濟仲裁是終極裁決,經濟仲裁開庭後,需要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是否到庭,然後告知仲裁員,宣讀仲裁紀律,在庭審期間,需要詢問產生爭議的事實,出具相關的證據,調查完成後,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不同意調解的,會下達仲裁裁決書。

標籤:仲裁 終極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