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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糾紛還叫什麼?

一、聯營合同糾紛還叫什麼?

聯營合同糾紛還叫什麼?

聯營合同糾紛,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之間在通過協議或章程進行經濟聯合經營的過程中,因當事人的協議而產生的民事爭議。

在實踐中,聯營主要有法人型的聯營、合夥型的聯營和合同型的聯營等形式。

聯營各方因聯營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所發生的經濟糾紛,如聯營投資、盈餘分配、違約責任、債務承擔、資產清退糾紛等適用聯營合同糾紛的案由。聯營各方因聯營體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組成等管理方面的問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聯營可以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三種類型。

二、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如何處理

(一)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不同的聯營形式而有所區別:

1、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夥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夥型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作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聯營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營體已經辦理了註銷手續,合夥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而未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除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如何處理

(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

在企業法人與企業法人之間,或者是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之間因為聯營合同發生糾紛的,此時可以首先協商處理的,如果是無法協商的,此時只能選擇通過民事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處理,在起訴的時候要注意訴訟的管轄法院。

標籤:合同糾紛 聯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