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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到期後怎麼延續?

訴訟時效到期後怎麼延續?

一、訴訟時效到期後怎麼延續?

訴訟時效到期後若是想要延續時效可以讓義務人自己同意履行相應義務,但是前提是此種情形發生後糾紛發生的時間並沒有超過20年。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是如何彌補的

其補救的方法是獲取有關證據,以證明此前曾發生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而且中斷前後間隔不超過3年,即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具體做法有:

1.要求債務方補開以前曾索要款的證明。該證明不一定必須由債務單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也無須其簽字批准。只要是與債務方有關的人員,如單位前任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或原業務經辦人,以及個體工商户的成年家庭成員等出具的證明均可。

2.尋覓其他可以證明以前曾經發生過訴訟時效中斷、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文字資料。比如,本單位給上級或與雙方有關的單位的文件中,曾提及對有關欠款進行索要,或債務人在與本單位的往來信函、電報中承認該項債務。這些文字材料只要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也可以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起死回生”。

訴訟時效期間一旦屆滿,那麼將會導致糾紛案件的被告享有不再履行義務的時效抗辯權,根據規定,若是被告不主動以時效屆滿進行抗辯,法院並不會主動適用該抗辯權。當然,若是糾紛雙方採取和解、調解等的方式去處理糾紛,那麼義務人的時效抗辯權將沒有行使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