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有哪些?

一、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有哪些?

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執行裁定書。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文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書,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適用於執行全過程。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對於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案件,會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文書等法律文書製作“某某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裁定書是法院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書面處理決定。一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會就不同階段給出不同的執行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法律法規,執行裁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