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拒不執行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即構成此罪的條件包括:
(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才能查清被執行人轉移、隱藏的財產
1. 從申請人處挖掘財產線索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的網站,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繫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及隱匿財產的線索。
律師應告知申請執行人舉證不能的後果。即申請執行人若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會以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結執行,並告知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瞭解被執行人的配偶情況: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和收入情況,為追加被執行人做準備。
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已設置擔保或其他優先權的財產,也應當予以關注。
2. 案外人報告或懸賞舉報
積極從被執行人關聯方打探其債權情況。另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執行。即若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被執行人財產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懸賞執行,鼓勵有關知情人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其到期債權。同時應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若申請懸賞執行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講明獎賞方法及金額,並交納公告費。
3. 從被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線索
(1)套取。
(2)跟蹤被執行人出納,發現其賬户上有錢的開户行。
(3)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的車輛。
(4)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4. 委託律師查明如下信息:
(1)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户行、賬户、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
(2)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税款情況.
(4)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5)名下車輛情況應到當地車管所查詢。
5. 積極協助人民法院調查或申請人民法院簽發財產調查令
對一些不能核實或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財產線索,應將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和執行。
在財產案件當中,如果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的情形,或者有償還能力但是拒絕進行支付的。當事人可以收集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證據,跟蹤被執行人賬户,並且提交證據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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