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審判書怎麼寫的
一、對於法律審判書怎麼寫的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刑事判決書中事實與理由的書寫要求
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由於無罪的情況不同,對事實的敍述方法也不同。具體説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⑴屬於冤案性質的,即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沒有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點,然後用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理有據地為被告人剖白,從而明確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
⑵屬於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性質的,要寫明控告缺乏事實根據,證據不足的情況和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⑶屬於被告人行為是錯誤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性質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雖然具備了法定的罪狀特徵,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和嚴重程度,不認為是犯罪等等。
⑷屬於被告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性質的,可先簡要敍述案情,然後着重寫明被告人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和證據,最後引用《刑法》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有關條款的規定,闡明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
⑸屬於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性質的,應從手段、情節、後果等方面,全面具體地作出分析論證,説明其行為確實屬於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的範圍,根據《刑法》第20條和第21條的有關款項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判決的具體情形需要按照上述法律的內容進行書寫。在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違法事實的實際後果進行判斷。具體判決結果由法院確定。對判決的具體情況有異議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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