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籤收還是送達生效?
1、調解書的簽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在領取日簽收調解書為調解書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訴訟法》法第98條規定,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而發送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願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裁定或者送達該補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
2.未經當場協商,而採取書面傳閲形式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的生效日期認定。當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過當場協商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但也存在部分當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場協商,而事後予以追認的,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參照本條規定,應當以最後一位當事人簽字落款時間為調解協議的生效日。當事人申請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達調解的,應當以最後一位承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簽收調解書的時間為調解書生效時間。
3.當事人在空白送達回證上簽收調解書的生效日期確定。實務中存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申請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但調解書製作需要經過一定程序,而當事人因緊急原因,不能等待領取正式製作的調解書,而在空白送達回證上簽字的情形。因為當事人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其在空白送達回證簽名的行為,應當視為已經簽收調解書,而達成調解協議的時間調解生效日期。
4.調解書送達排除電子送達。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對調解書不能採取電子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當事人“電子簽收”調解書在法律上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5.調解書可以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送達。調解書送達給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的,視為當事人簽收,發生法律效力。
6.調解書送達排除留置送達。因為留置送達是一種擬製“本人”知悉訴訟文書的制度,與當事人接受自願調解的真實意思並不符合,故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而認定當事人“簽收”。
所以調解書的簽收之日是不是生效之日需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不同的情況其對應的生效時間也是有區別的,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了糾紛問題能調解解決的話肯定更好,否則的話可能就需要走對應的法律程序,這樣就會比較費時費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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