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前羈押的一日抵一日嗎?
一、判決前羈押的一日抵一日嗎?
判決前羈押的一日抵一日,這是對於最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很多的違法主體在最後被判刑之前,都會被司法機關羈押,由於羈押本身也是一種刑事處罰,且個人在沒有被判決之前,原則上是不用承擔刑責的,故此司法機關羈押民事主體,是必須要嚴格的計算羈押時間的,最後在量刑後可以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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