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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多久上黑名單?

在民間借貸中,欠債不還的情況非常普遍,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債權人往往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對於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還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而對方沒錢時,法院不得已中止執行,並可以考慮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那麼,強制執行多久上黑名單?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強制執行多久上黑名單?

一、強制執行多久上黑名單?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如何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綜上所述,對於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執行的,偽造證據而逃避執行的,法院可以選擇將其列入失信人被執行名單,這就是所説的黑名單,這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具體到強制執行多久上黑名單,還得看法院的具體裁決。對於列入黑名單的,會限制高級消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