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的程序有什麼?
一、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的程序有什麼?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執行,應按以下法定程序進行:
(1)由院長簽發限期遷出房屋或退回土地的公告。公告前,首先,應當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動員他自動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拒不遷退的,簽發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公開張貼在被申請執行人及附近羣眾可以看到的地方。公告期限屆滿,被申請執行人如果已履行了義務,即結束執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的,應強制執行。
(2)通知有關人員到場。在實施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時,被申請執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應通知被申請執行人的工作單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接到通知的單位應當派人蔘加。同時,人民法院還應通知被申請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被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沒有通知的,不得實施強制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的行為;通知後拒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3)製作執行筆錄。執行筆錄要由執行人員、有關組織的協助執行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4)遷出財物的保管。 對強制遷出的財物應當逐件編號、登記,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然後將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 。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申請執行人承擔。
(5)強制執行完畢,執行人員應將遷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結束執行程序。
二、被申請執行人可否追加原始股東?
首先,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但若原始股東(發起股東)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下,繼受股東並不具有繼續繳納出資義務,則不應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需要由法院院長簽發限期遷出房屋的公告。在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的債務,是如果股東未繳納或者未足額出資,可以追加該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但是如果公司的原始股東已經足額出資,繼受股東不具備繼續出資的義務時,不應該追加繼受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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