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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開完庭等幾天拿判決書

一、民事開完庭等幾天拿判決書?

民事開完庭等幾天拿判決書

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等信息,案件當事人要依時出庭審理。法院審結案件後,民事訴訟法對什麼時候下達判決書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有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案件是當庭進行宣判的,法院會應該在10天之內製作判決書,製作完判決書後,送達到案件的當事人。

2、如果案件是定期作出宣判的,法院作出宣判結果後,在當庭發給判決書,當事人接收後判決書就視為送達,判決書立即生效。

二、民事訴訟開庭後的流程是什麼?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一般法院在審理案件後,都要製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但是判決書送達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案件審理完畢後,都會在十天之內製作判決書,判決書製作好後會及時的送到當事人的手裏,對於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