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
先禮後兵還是先兵後禮這是一個問題,就像“婚前財產公證”一樣,那麼婚前財產公證是什麼?如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什麼是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針對各自的財產達成歸屬協議,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個自由的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徵:
(一)自願性。婚前財產公證屬於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且由男女雙方自願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
(二)選擇性。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於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並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餘財產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
1、婚前已購的房屋、傢俱、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
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
(三)合法性
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係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並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並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
1、未婚階段。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階段。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
本站小編提醒大家一下,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個理性與感情的博弈,它在法律層面是一個可約束的規則,在道德層面是一個可逾越的底線,但在感情方面,得到了什麼又失去了什麼,這個就只有我們自己能夠分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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