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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到檢察院嚴重嗎?

一、案件已到檢察院嚴重嗎?

案件已到檢察院嚴重嗎?

案件已經移交到檢察院意味着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交由檢察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公訴。

案件由公司機關移送致檢察院後,檢察院一般依據實際的案情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所以案件移送致檢察院算不算嚴重,依據案情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做什麼?

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具體檢察院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及時通報處理情況。

第四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百一十二條 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

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佈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檢察院審查公安機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之後,需要在審查期限內作出是否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的決定。若是決定不起訴,則需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此類文書之中需要包含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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