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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起訴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一、可以在起訴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可以在起訴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財產保全一般應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但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在訴前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情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範圍

1、在審查財產保全申請時,不得對自然人的下列類型財產查封、扣押、凍結

①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生活費用;

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③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④身體缺陷所必需的醫療物品;

⑤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2、不得對下列特定財產及賬户的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或扣劃

①存款準備金;

②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③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

貸款結算專户,但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將其他款項打入專户的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⑤已設質的出口退税專用賬户內的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借款人將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專用賬户的;貸款銀行將出口退税專用賬户內的退税款扣還其他貸款,且數額已經超出質押貸款金額的;貸款銀行同意税務部門轉移出口退税專用賬户的;貸款銀行有其他違背退税賬户專用性質,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行為的;

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⑦工會經費集中户;

⑧公積金專户;

⑨證券結算賬户,但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證券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自營資金賬户內的資金可以凍結。

3、注重審查被保全財產的可替代性審查,在不影響保全正常進行,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就被保全財產的種類、方式、地點與被申請人協商,徵求被申請人意見,不輕易查封被申請企業的基本帳户、不輕易查封被申請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急需的經營款物、不輕易擴大案件知情面、不輕易傳喚企業經營管理者,切實維護投資者、建設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