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指的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使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權的條件是什麼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是海上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先決條件。首先,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在海上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範圍內,這是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必要條件;其次,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即必須是第三人的行為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害,才有可能產生代位求償權。在此,第三人的行為,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共同海損等;再次,海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時,被保險人才享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移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賠償保險金
這是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質條件。保險人在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既可以選擇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也可選擇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此時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表現為期待權。該期待權只有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後,才能轉化為既得權。《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享有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應以實際支付賠償保險金作為保險人是否取得及何時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唯一判斷依據。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該要件可作為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合同作為補償合同,保險人不得從中牟利,所以保險人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
-
運輸過程中貨物致人損害的
現代交通運輸是非常發達的,選擇運輸的方式也是多樣化,運輸業的發展給商品出現各種地方出現了契機,但是在運輸過程中,有的物品是可能受到損害,遇到運輸損害一定要在運輸開始前約定好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
-
快遞丟失怎麼賠償
快遞丟失賠償:快遞包裹沒有買保險而丟失或損壞的話,按去年頒佈新《郵政法》的説法,還真的只能賠運費的3倍。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上(背面)有承運條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運費2-10倍的説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託運包裹的重量給出賠償,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遞公司不大...
-
抵押貨物借款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
-
運輸貨物損失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