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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和人身權的區別

1、內容的不同:
人格權是指他人侵犯了當事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肖像權,名譽權之類,當事人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身份權是他人侵犯了當事人的親權、配偶權、監護權,股權身份權,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當事人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2、權力性質的不同:
人格權注重的是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社會保護.
而身份權注重的是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係值得社會保護。
3、訴訟時效的不同: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傷害起一年。
其他的人格權和身份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人格權和人身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