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權利人的範圍
人身損害賠償其實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的一種類型。賠償權利人簡單的來説就是指的因為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那麼關於賠償權利人的範圍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賠償權利人的範圍的詳細內容。
1、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原則上應為賠償權利人。但由於損害後果的不同,直接受害人能否在法律上取得賠償權利人的地位,則需要具體分析。按照損害後果的形態劃分,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受侵害的人以及身體,健康受侵害之受害人等不同情形。其中,生命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為成立要件。死亡結果導致受害人權利主體資格消滅,故理論上認為此種情形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死亡受害人亦非賠償權利人,不能就其生命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2、間接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雖同稱為“受害人”,但其所受損害的實質意義有不同。直接受害人所受“損害”,乃是一種複合結構的損害,既有生命、健康、身體等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發生肉體組織、生理機能破壞甚至生命喪失等“直接損害”,又有因此種直接損失所造成的進一步的財產損失等計算上的相關利益損失,如為恢復健康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誤工損失等。
(1)被撫養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是賠償權利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近親屬。直接受害人因侵權事故死亡的情形,其近親屬作為間接受害人享有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其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收入損失等財產損害和反射性精神損害,有權作為賠償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
(3)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與間接受害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受害人因傷致殘,間接受害人均不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即便直接受害人死亡,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
3、未出生的胎兒
但在審判實務中,未出生的胎兒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事故遭受損害的情形,所在多有,不容迴避。在法律適用上,其是否享有賠償請求權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在胎兒出生後為間接受害人,筆者認為視胎兒存活與否,如存活另行主張,如系死胎則不存在權利。
4、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養人
收養,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擬製血親關係,合法收養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地位,關於直接權利人或間接權利人但對於不符合合法收養要件的收養者,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主體是否適格,如何界定,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系否定説。即:應排除在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主體之外,現由是既然是非法的,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6、沒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的問題
如有直接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作為權利上,從法律上講是無爭議的,但在實踐中,事實存在着一種沒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母關係的人。
綜上可知,賠償權利人的範圍主要包括了直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未出生的胎兒等。相信您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賠償權利人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賠償權利人的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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