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和殘疾賠償金法院不再支持了嗎?
一、死亡和殘疾賠償金法院不再支持了嗎?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此規定意味着受害人及其親屬不僅不能基於附帶民事訴訟就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獲得支持,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將無法獲得支持。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於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受害人及其親屬對精神撫慰金訴求的保護,當事人通常採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因為在民事訴訟中,通過援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可以獲得司法救濟。
二、可以同時賠償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嗎
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不同的賠償,如果沒有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傷殘則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如果死亡則還要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
1、僅僅是考慮殘疾賠償金的數額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則二者是等額的;
2、一級傷殘獲得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項:住院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因事故死亡,可以獲得以下賠償:如果住院話會產生如下費用,住院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如果沒有都住院治療就死亡,會獲得如下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3、但是個人認為如果構成一級傷殘,往往還會產生高額的護理費用、住院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從賠償總數額來看,構成一級傷殘所獲得賠償數額會高於因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數額。
在公民的人身權受到了侵犯後,司法機關也是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因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的財產也造成了危害後,受害人也是可以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的,但是受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死亡或者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法院則不會繼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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