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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0歲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最多支付多長時間

一、年滿60歲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最多支付多長時間?

年滿60歲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最多支付多長時間

年滿60歲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最多支付20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撫養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的户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二、賠償限制

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扶養義務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確定被撫養人時,主張權利人應該提出扶養關係的證明。成年被扶養人,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上、六十週歲以下,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上、五十五週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5)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扶養人死亡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賠償。但可以要求事故發生後至被扶養人死亡期間給予適當的補償。

(6)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三、民事賠償糾紛的訴訟狀中包含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般來,如果當事人已經有60歲了,很有可能當事人就是逝者的父母,從75週歲以後就一次性支付5年即可,即便當事人活到了八九十歲,以後也不能再索要被撫養人生活費了。但不管年齡多大,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基數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