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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解讀需要注意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解讀裏,人身損害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身體等方面受到侵害,從而產生傷害和殘疾以及死亡等方面的精神損害。在受到侵害以後,受害人通過法律要求賠償者進行經濟賠償。從法律方面維護自己 的合法權益,從而也避免產生進一步的誤解和矛盾。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解讀需要注意什麼?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可能導致多方面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用,誤工工資,交通、住宿、護理費用等,還包括殘疾用具費用、必要的康復費用、後續治療費用、喪葬費用以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等。另外,侵害自然人生命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親屬會產生相應的精神損害;在侵害自然人健康、身體導致受害人傷害或健康狀況顯著惡化的,受害人本人可能會出現精神損害,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受害人的近親屬也可能因此出現精神損害。

在出現損害後,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法律關係主體方面,一方面,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當然應包括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請求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因為受害人的傷害或死亡喪失扶養,而有權請求賠償。

另一方面,在被監護人致人損害、僱員執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法人的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活動的過程中致人損害的,直接造成損害的人往往不是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通常為監護人、僱主、法人。在物件等致害原因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則由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等承擔賠償責任。

加害人過錯,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對於自己的權益的保護沒有達到其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對於自己遭受的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或者過失。

一般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而受害人的過錯及其程度對於是否分擔損害後果、分擔的比例或者加害人賠償責任減輕的程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然,既然受害人過錯被當作抗辯事由,賠償義務人可以據此主張減輕其民事責任,其對受害人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就當然負有舉證責任。

本條第1款是對在過錯責任案件中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進行的解釋,相對於《民法通則》的規定,本款首先擴大了受害人過錯與有過失規則在過錯侵權領域的適用範圍:不僅適用於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也適用於受害人對損害擴大有過錯的情況。其次,擴大了受害人過錯導致的損害結果的分擔:

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有過錯的,不僅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也可能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最後對受害人與有過失規則在過錯責任案件中的適用設定了一個非排他的限定條件:“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即過錯重大)而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即過錯較小),則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更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本條第2款是在無過錯責任案件適用受害人過錯與有過失規則的規定:

(1)受害人的重大過失可以作為減輕賠償義務人的抗辯事由,但是受害人的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不能成為減輕賠償義務人的抗辮事由;

(2)即使是受害人的重大過失也不能成為免除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

(3)受害人故意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其故意可以成為免除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全部賠償責任或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的抗辮事由。

過錯分為過失和故意。過失依其程度可以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重大過失表現為行為人的極端疏忽或極端輕信的心理狀況,疏於特別注意的義務往往屬於重大過失,如外科醫生在縫合胸腔時無視操作規程的要求,沒有進行檢查而將手術鉗遺留在患者體內。一般過失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的過失。輕微過失是指較小的過失,如偶然誤入他人土地,即可認為是輕微過失。故意,就是加害人預見到損害後果的發生並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可以進一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後果,但仍然追求損害後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況。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對於過錯過失方都會有相應的懲罰。並且無論是過失還是過錯,都產生了矛盾,對雙方都產生了影響,甚至是影響以後雙方的生活。所以人們常説衝動是魔鬼,就是這個道理。沒有什麼是難以解決的,同時平時生活中也要保持良好的心態,否則到時候不論是傷人還是被傷都是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