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地產商價格欺詐怎麼辦?
一、如果房地產商價格欺詐怎麼辦?
遭遇開發商價格欺詐的話,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自己所遭受損害的部分額外增加一定數額的賠償,增加的部分應該最起碼是購房者買房子費用的1倍,如果開發商不予賠償或者拒絕和消費者商量的話,消費者是可以到消協舉報或者要求政府介入的。
開發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詐行為,是否也適用上述規定以增加開發商的賠償責任,在實踐上司法界對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數人認為購房是一種合同行為,應適用合同法,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少數人認為購房也是一種消費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雖未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欺詐行為時的法律適用,但從雙倍賠償原則的適用情形看,上述規定已從原則上肯定了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上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現實生活中因購售雙方在信息上的不對等,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遠不止上述三種情形,所以萬望有識之士再接再厲,為爭取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儘可能多的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二、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現在的很多消費者越來越注重對自己權益的保護,買房子這種對於普通居民來説很重大的消費行為還遭遇價格欺詐顯然是非常不服的,所以要對開發商通過賠償的形式加以處罰也可以預防其他人受騙,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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