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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損害的分類有哪些?

財產性損害其中包括了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產或者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從而造成了他人的經濟損失。那麼關於財產性損害的分類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帶來關於財產性損害的分類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瞭解財產性損害方面的知識。

財產性損害的分類有哪些?

財產損害可以分為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所謂所受損害,也稱為積極的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具體來説,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一是因為財產權遭受侵害所支付的費用,例如,汽車被撞毀後所支付的修理費。

二是物品遭受的毀損,例如,汽車被撞毀後不能修理,由此導致的汽車價值的降低。

三是侵害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積極財產損害,例如,因就醫治療支出的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交通費;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費用,如殘疾輔助器具費。

四是財產權益喪失或財產權益受到限制,例如,故意使他人的抵押權不能登記,致使抵押權不能取得;或篡改登記,使抵押權喪失。

五是附隨的損失,例如,開車將他人汽車撞壞,儘管行為人對該車進行了修補,並支付了修理費用,但該車的市場價值受到極大貶損,而損害賠償一般只能賠償修理費用。對於價值貶損的費用,可以認為是一種附隨的損失。

所謂所失利益,即消極的損害,是指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而未能獲得,在學理上也稱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

一是因為侵害財產權而造成的利益損失,例如,因侵害財產而遭受的利潤損失。

二是侵害生命健康權所造成的各種消極損害,這主要是指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或者因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誤工損失等,如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是各種機會的損失。所謂機會損失,是指因為侵權行為而導致受害人喪失某種機會。

一方面,機會損失實現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常常是很難證明的。例如,事故當事人起訴或上訴以後能夠獲得多大的賠償是不確定的。

另一方面,機會損失給受害人帶來的經濟上的損失究竟有多大,也是很難證明的。例如,在前述的案例中,儘管在提職公示以後,甲提職升遷的機會是很大的,但是要確定該機會給甲帶來的利益是很難的。並且如果要賠償機會損害,可能會給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對於機會喪失原則上不應當予以賠償。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機會確實具有較大的確定性,而不賠償機會損失不利於給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濟,此時也可以適當給予機會損失的補償。

區分“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的意義在於:第一,所受損害應當完全賠償。因為所受損害是固有利襤的喪失,對於此種損害應當完全予以賠償。而所失利益是一種可期待利益的喪失,對於此種損害的賠償,一般要考慮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確定賠償範圍。尤其是對機會損失,通常需要滿足因果關係相當性的要求。第二,對所受損害,法律上一般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對於所失利益,法律上有可能在計算的方法、最高數額等方面進行限制。

綜上可知,財產性損害可以分為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其中所失利益也就是消極的損害也稱為逸失利益。那麼大家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其他的疑問?您可以在本站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或者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損害 財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