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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肖像權名譽權的區別包括哪些?

身份權肖像權名譽權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身份權肖像權名譽權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名譽權;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觀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誌。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權。身份權以人格的獨立和平等為前提,內容上權利與義務交融,如親權中的撫育子女權,這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

(二)客體不同。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是一種名譽利益,是無形的,無具體物質載體;而肖像權的客體是肖像,是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體物質載體。

(三)內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權是肖像權的重要內容,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名譽本身只是一種社會評價,不能像肖像那樣被實際使用,因此,名譽權的內容不包括對名譽的使用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

(四)是否專有不同。肖像權屬於專有權,對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只能歸肖像權人所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譽權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被名譽權人所支配和專用,因此,名譽權不屬於專有權。

(五)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內容都不可轉讓,因為這些內容與名譽權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轉讓名譽權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權儘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內容可以轉讓,這種轉讓既不影響肖像權人的人格,也不違背社會公德。身份權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而產生,並不得轉讓,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

二、肖像權法律特徵有哪些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身份權,肖像權還有名譽權都是自然人的權利,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使用的權利,三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別,肖像權的特徵包括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標籤:肖像權 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