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其他侵權

高空墜物往哪裏投訴最合理?

一、高空墜物往哪裏投訴最合理?

高空墜物往哪裏投訴最合理?

去住建部門或者公安機構投訴,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羣眾有線索的,應該去住建部門或者公安機構舉報高空墜物,由相關部門對拋物的業主進行教育處罰,在高空墜物侵權責任上實行無過錯責任,業主不能自證清白的,都要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存在高空墜物的行為,可以去公安機構投訴,高空墜物致人受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侵權人或者該建築物的使用者。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需要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就需要建築物的使用者,管理者,承租者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標籤:投訴 高空 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