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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學校侵權責任的劃分適用什麼侵權原則?

一、舞蹈學校侵權責任的劃分適用什麼侵權原則?

舞蹈學校侵權責任的劃分適用什麼侵權原則?

舞蹈學校侵權責任的劃分適用過錯推定、以及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原則。

1、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確立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加重校方的舉證責任,有利於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2、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對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並強調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即要求受到校園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具體來説,需要就學校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保護、疏於控制監督四個方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二、校園傷害事件如何判定學校的過錯與責任

1、未成年學生之間在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這些規章制度,並採取積極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違反校規校紀的情況發生。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危險,而沒有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例如學校教師明知或者應知學生正在校園內打架鬥毆而未加阻止,學校就應為學生損害承擔責任。根

學校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與侵權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

2、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於學校監管之下,就應根據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概率,學校就應當為受害學生向第三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學校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學生在學校被侵權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之中也是時有發生的,由於法律規範並不不要求學校對學生履行無限的管理、保護職責,故此侵權事件發生之後,學校並非一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説,若學校本身存在過錯,那麼就極有可能需要承擔賠償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