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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怎麼樣不構成誹謗罪

一、怎麼樣不構成誹謗罪

2021怎麼樣不構成誹謗罪

不構成誹謗罪的情形有下列三種: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二、我國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形式有哪些

根據最新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三種行為方式:

(一)捏造並散佈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是最為典型的網絡誹謗行為方式,具體是指行為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後,由本人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行為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後,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後者也包括行為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後,支付報酬僱用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

(二)篡改並散佈

“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這個規定主要針對“歪曲捏造”的情形。

“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改動或曲解”,也就是“實質性修改”,即故意改變事實。如網絡上出現一個原始帖子,稱“某被害人在某酒店與異性友人共進晚餐”。原帖內容可能是真實的,或者即使失真,也達不到“損害名譽”的程度。行為人為達到誹謗他人的目的,借題發揮,惡意地將原帖內容歪曲修改為“某被害人與其情婦在某酒店開房過夜”。這就是典型的“篡改”,且“篡改”後的內容已經損害了他人的名譽。實踐中除“歪曲捏造”外、還存在故意放大、渲染等情形。對此除非達到“實質性修改”的程度,否則一般不能認定為“篡改”。

(三)明知是捏造而散佈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來定。需要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實踐中要嚴格區分構成犯罪的惡意誹謗行為和普通網民在不明真相情況下進行的發帖、轉帖行為。適用本款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明知的認定

明知在刑法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知道”,即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知道特定的事實,例如行為人及其“上家”均承認,行為人明確知道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信息系“上家”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二是“應當知道”,即行為人雖否認自己知道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信息系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但基於相關證據,能夠推定行為人知道該情況,且行為人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要依法有據,不能主觀指證,必須依據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在認定“應當知道”時應當特別慎重,要將惡意傳謠者與不明真相的無惡意傳謠者區別開來。實踐中如果把握不準或有爭議的,應當本着“就低不就高”、“有利行為人”的原則,不認定為“應當知道”。

2、情節惡劣的認定

情節惡劣不僅要求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且要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能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來定。主要考慮是,對於惡意傳謠者與造謠者也要區別對待。惡意傳謠者不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源頭”,判定其行為性質,也應當注意考察具體情節的惡劣程度。

需要説明的是,“情節惡劣”不同於誹謗罪入罪標準的“情節嚴重”,它指的是惡意傳謠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載播”行為的惡劣程度,如行為人的動機卑劣、散佈的誹謗信息內容惡毒、或者行為人長期誹謗他人等。

誹謗,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要造成惡劣後果,譬如因為誹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精神失常,或者造成被害人巨大財產損失,或者造成被害人喪失重要工作機會、崗位等。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在主觀上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標籤: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