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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侵害名譽權的標準?

對於名譽的問題我們認識的是越來越深刻,我們大家現在接收到的教育普遍的提高,對於名譽方面的問題我們都是非常的關注。現在生活侵犯他人的名譽權來進行謀取利益的現象也是越來越多了。那麼如何認定侵害名譽權呢?有何規定?

如何認定侵害名譽權的標準?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為,而我認為該不法行為只能是積極地作為,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因為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並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眾出醜。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繫。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間接地因果關係,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為中,由於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於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一般説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行為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對於如何認定侵害名譽權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認定標準的,大致情況下可以分為四條。其中我感覺最重要的一條也就是證據和違反法律的這一條,因為只有我們有了證據同時他違反了法律我們才可以對他進行相關的起訴程序來認定侵害了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