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懷疑算是侵犯企業名譽權嗎?
一、提出懷疑算是侵犯企業名譽權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是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譽權的。
(一)如何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七問的解答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問的解答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可見,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與認定其他侵權行為一樣,應當從四個要素入手,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包括誹謗、詆譭等;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如何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侵權民事責任中也作出了規定,如下:
法人名譽權是一種人格權,商譽是法人名譽權中的核心利益。我國對法人名譽權不僅在人格權制度中加以保護,同時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作出了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提出懷疑不算對他人進行侵犯名譽權,但是提出懷疑需要有明確的證論或者是證據才行。如果沒有事實標準,僅靠懷疑猜測或者是一些荒唐無聊的言論對其進行無端的指責抹黑,那麼就是屬於一定的侵犯他人名譽權,對方可以將抹黑的人進行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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