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人身該找哪個部門負責
現在小區內的房屋樓層都比較高,同時也發生了很多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高空墜物帶來的強大沖擊力會對行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但是小區裏的住户比較密集,很難確定高空墜物的來源。這時候,高空墜物人身該找哪個部門負責?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人身該找哪個部門負責在上文已有了明確的説明,當小區裏發生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之後, 其責任一般是由墜物的使用人來承擔;如果其使用人不明確的話,那麼就由該建築物的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
法律規定高空墜物可以起訴嗎?
一、法律規定高空墜物可以起訴嗎?法律規定高空墜物可以起訴,因為實際上這也是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範疇之內。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
-
高空墜物民事責任的規定怎麼樣的?
一、高空墜物民事責任的規定怎麼樣的?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
-
高空墜落物傷人責任如何區分
律師解析:高空墜落物傷人責任的區分,由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責任。或者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人以及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
我國規定的高空墜物如何處罰?
我國在高空墜物方面的法律制度一直以來就為大家所詬病,可是大家也知道高空墜物難就難在很多時候侵權人沒辦法準確的確定的,如果確定了高空墜物是人為原因引起的,並且也能夠直接找到責任人,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是非常明確的。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規定的高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