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拐騙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現行刑法對拐騙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所謂拐騙兒童脱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脱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脱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脱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
二、拐騙兒童罪如何認定
拐騙兒童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而非監護權,故監護人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1)“拐騙”行為主要表現為矇騙、利誘,將兒童偷走、搶走的行為也成立本罪。
①拐騙行為既可以針對兒童實行(如欺騙兒童,將兒童帶走的行為),也可以針對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實行(如欺騙兒童父母,使其將兒童交給行為人)。
②從收買者、拐騙者、拐賣者處拐騙兒童的,成立拐騙兒童罪。
(2) 責任形式為故意,不具有或者不能證明具有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等目的。如果證明其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的,成立拐賣兒童罪;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控制兒童作為人質的,成立綁架罪。
(3) 罪數問題:
① 拐騙兒童的行為本身導致兒童傷害的,屬於想象競合犯。
② 以撫養為目的偷盜要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司法解釋規定)。但這種情形行為人實施了兩個獨立的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理應認定為數罪。因此,刑法理論主流觀點認為,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根據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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