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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哪些規定?

動物診療是指獸醫給牲畜看病,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動物診療實行許可證制度。設立從事動物診療的活動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哪些規定?

第六章 動物診療

第五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範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髮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衞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製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註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

第五十五條 經註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範,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第五十七條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