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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近來我們總能聽到或者看到一些關於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相關報道,那大家知道什麼是產品責任,什麼是產品質量責任,知道二者的區別是什麼嗎?不急,且看本站小編在下文細細為大家解釋。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相關知識:產品責任的特殊之處

1.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責任原則。而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國際上關於產品責任的立法趨勢相一致,從責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產者因生產、出售商品而盈利,也應當承擔因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責任。這也有利於促使產品的生產者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更加小心謹慎,防止產品出現缺陷給使用者造成損害,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對責任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由於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要求生產者賠償時,無需證明生產者是否有過錯。而是由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自己是否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因為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的技術性能和製造工藝越來越複雜,要求處於產品生產過程之外、並不具備各種產品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對生產者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難以做到,也不公平。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方面的知識,相信大家對二者的區別有了一定的瞭解。要區分二者,主要從法律責任的形式、賠償範圍、規則原則、訴訟時效期間這四個方面入手。如果大家希望瞭解有關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相關知識,歡迎到本站網站閲讀或者諮詢我的專業律師。

標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