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界定個人偷逃個人所得税?
一、應該如何界定個人偷逃個人所得税?
扣繳義務人如果故意違反了税收法規就是偷税罪。
1.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廢,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税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税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偷税會有什麼後果?
會分層次處罰,並處罰金。
1、分層次處罰,針對偷税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如果偷税金額較高,肯定會涉及到刑事責任,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罪指的是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的法規,並採取偽造和隱匿的手段虛報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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